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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   2009-09-23  点击次数 : 4358  

各单位组织部(政工科)、机关各有关部(处)室: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全省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人教[2009]105号)要求,现将集团公司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经人事〔2006100号、附件4)文件执行。申报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91231日。

二、申报材料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目录打印后粘贴于申报袋正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样表见皖人发〔200481号文件附件,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下载,用16开纸打印。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2、《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1,用A3纸打印)一式20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盖章的免试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审验盖章,下同)。

4、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要求打印并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1,获奖证书和其他反映业绩成果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业绩认定证明。

5、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原件。

62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获奖等,应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特别是近5年来的情况。论文著作要注明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或出版日期、出版社名称、字数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课题)、科技成果、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并注明任务下达(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次)。工作学习简历有职务、岗位、学历变动的要分阶段填写。

三、业务考试

我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业务考试。业务考试采用笔试形式,成绩合格者方可将其申报材料提交高评会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业务考试定于1024日上午9:0011:30进行,考试地点设在省经信委(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北楼6楼大会议室。申报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10238:30-17:30到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金安大厦715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业务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范围为经济专业基础知识及相关实务,不提供、不指定教材,考试大纲请在省经信委网站“人事培训”栏目中查阅

3、参加考试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

4、按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100/人。

四、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参加面试答辩,填写《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盖章),答辩通过者方可将其申报材料提交高评会评审。答辩内容主要是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有关的理论及实践知识,时间定于1030日上午9:00开始,考场设在省经信委北楼6楼会议室。参加面试答辩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1030日上午8:30前到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报到。无故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关于申报条件的补充说明

1、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还须符合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八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学历条件之一。

2、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六章破格条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六、报送要求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客观地评价申报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其工作表现。统一填写《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发送电子邮件至rczx.zzb@hbcoal.com),于928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人事科,并按申报人员人数每人交纳考试、评审费400元。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经信委联系人:人事教育处  闫永华

  话:0551-2871199

附件:1. 附件1:2009年度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2. 附件2: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

      3. 附件3: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4. 附件4: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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