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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 :   2010-01-15  点击次数 : 77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矿区科学发展,依据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等。

    在招投标中违反淮北矿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私设“小金库”。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销售煤炭和其它产品,在产品质量和价格上弄虚作假;

()未经上级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实行年薪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领取企业批准以外的工资性收入。不按规定程序、范围审批发放奖金;

()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经上级批准,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集团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企业或所属单位的关联企业、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未经批准兼任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在设备和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施工监督、设备维修管理、委托工程设计、选择中介机构等业务中,向对方提供信息,收受对方的礼金、购物卡、贵重礼品;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规定标准和预算范围进行职务消费;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用人、用工、招生、征兵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在婚丧嫁娶以及子女上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大操大办,乱发请帖、乱打招呼,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克扣、截留职工工资奖金;

()在住房、工资、奖金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办事不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在检查验收、考核评比中吃拿卡要;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参与赌博等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矿(厂)长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党务公开、矿(厂)务公开。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职务消费制度要报上级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按年度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新提任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完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分析,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监督。

第十八条 通畅职工信访渠道,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监督,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考核、考察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廉洁从业考核结果与领导人员的年薪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应抄报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处加强对外派高管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纪委监察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以上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领导人员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科级及以下管技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商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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