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淮北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2009-11-06  点击次数 : 83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临床医学特色专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学科现状、功能和建设目标分为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市临床医学特色专科两个层次。
第三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以及“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学科所在单位承担学科建设计划的制订、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特色中医院、重点中医专科(病)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第六条 市卫生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的评审。 
第七条 申报学科为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独立行政建制的科室,必须以国家学科分类中二级或三级学科为基础,结合科室行政设置现状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基本条件 
1
、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水平,部分技术项目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和优势。 
2
、建设目标明确且集中,符合本学科纵深发展和实现服务功能的要求。 
3
、专业技术人员梯队结构较合理,具有良好团结协作和医德医风传统;学科主要带头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市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省内专科学会中任有职务;3名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主要学科带头人不超过60岁,其他2人年龄应不超过50岁。 
4
、具备开展引进、吸收、应用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推广、人才培训和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基本条件 
1
、在医疗技术的某些领域特色明显,具有市内先进及以上的诊治水平。 
2
、学科主要带头人在全市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以上专科学会中担任职务; 
3
、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 
4
、对本专业的诊疗经验进行过系统的总结,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
、具备使该专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诊疗设备和实验设备。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学科应按要求填写《淮北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并提供相应材料。所在单位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认真审核和推荐。 
2
、市直医疗机构上报的学科材料直接报送市卫生局,县、区医疗机构申报的学科材料由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报市卫生局。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的学科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组织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市卫生局认定的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应填写《淮北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实施计划书》,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对认定的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实行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的动态管理,视情况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并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估。三年建设周期末进行一次复核,学科单位可申请延期复核,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对复核达不到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建设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学科所在单位对学科建设工作正常运转和任务、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的责任,单位领导应予高度重视,指派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学科建设工作,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科建设中人、财、物及管理措施等必要条件要给予保证。对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和总结,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年度检查结果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原则上为学科主要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全面工作,包括学科发展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新技术项目的开展、科研项目的运作等,并具有一定经费支配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学科所在单位可对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应承担本专业中级技术人才的培训任务,并对全市医疗单位负有专业技术指导的职责。市卫生局对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报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将给予优先支持或政策倾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科所在单位应多渠道筹措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学科建设。其中,支持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每年不少于5万元、市临床医学特色专科每年不少于2万元。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等。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科所在单位应保证重点学科工作场地,并对添置关键实验仪器设备予以重点倾斜。
                        
第六章 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在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
、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2
、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 
3
、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
、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
、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
、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
、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市卫生局对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建设成效显著者,予以奖励及宣传,对达不到要求者,可重新申报参加下一周期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特色专科的建设。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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