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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2022-07-14  点击次数 : 2365  


一、目的

为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医院的各级各类医疗、护理、药学、辅助技术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原则

1、根据安徽省卫生部门要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下派到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县医院、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院)服务。

2、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晋升职称前必须具有下派基层服务的经历,并达到规定的服务时限,作为申报卫生系列晋升高级(含正、副高)职称的必备条件。

3、医院将采取常规性任务选派、指令性任务选派、定期轮换等方式进行,并根据基层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下派人员技术特长,切实提升基层单位服务水平。

四、下派对象和单位

1、下派对象主要为本年度、下一年度或近期计划年度内需要申报晋升高级(含正、副高)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各临床科室为下派人员派出单位。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下派基层服务工作,可与公立医院对口帮扶、援藏、援疆等工程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职称申报对象在本次晋升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作等同于下派基层服务工作满1年:

1)曾受组织选派已参加援藏、援疆8个月以上者;

2)曾受组织选派参加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3)参加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组派的卫生下乡(包括卫生扶贫、巡回医疗、青年志愿者、专业项目、实验区建设等)工作,实际累计天数在1年以上者;

4)曾参加卫生对口支援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者。

五、下派时间和任务

1、申报晋升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下派基层服务连续服务时间满半年,一次下派任务完成,仅对应一次晋升。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应积极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完成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等专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开展业务技术帮带,举办培训班,进行讲座和技术指导,帮助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3)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六、组织和管理

1、医务部负责下派工作的计划、组织、联络和管理,并做好下派人员的交接和协调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弄虚作假的,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再安排下派、两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

2、医务部负责下派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下派人员的实际出勤率,并做好下派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派出单位和基层单位均应做好记录,作为职称申报对象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资格材料。对未能按要求下派或服务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医院不得同意申报。

3、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在基层开展服务。派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满,必须进行业绩考核。由基层单位对下派人员下派期间的德、能、勤、绩如实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单位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下派人员职称申报前下派的依据。

4、下派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必须服从基层单位的管理,遵守基层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基层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心、爱护下派人员,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5、下派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承担,享受派出单位原科室同等待遇。

七、引证文件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

八、附则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制定、修改并解释。

本办法执行后,医院其他管理规定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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